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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之前,《出版管理条例》经历了一次修订,那次修订引发了广泛的关注,此次修订的核心要点在于,明确了网络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并且,首次提出了针对出版单位按照“事业法人”以及“企业法人”来进行分类管理的思路。
出版单位范围的明确与扩展
本次修订,最直观的变动在于,于条例里正式把“网络出版单位”归入出版单位的法定范畴。这一修改,并非无端增添,乃是对当时已然蓬勃发展的互联网出版活动的法律追认。在2011年,数字阅读、网络文学等形态已然相当普遍,将其纳入管理框架是必然走向。
无论是门户网站,还是专门的文学平台,各类数字内容提供者的出版行为,因这一界定有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它意味着网络出版不再处于模糊地带,其权利与责任开始与传统报社、出版社等实体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接受相同的准入与监管规则。
分类管理制度的首次引入
条例修订案明确提出来,得依据出版单位之设立宗旨以及业务范围,依照事业法人还有企业法人来实施分类管理,这可是一个重要的管理思路调转,在此之前,出版单位性质相对单一,管理方式也比较笼统 。
分类管理意味着,承认了出版机构的不同社会属性,区分了出版机构的市场角色。承担公益宣传任务的单元为事业的出版机构,完全面向市场的进行企业化建制的出版单位,在运营所要达成的目标方面上会有差异,在所运用的考核标准方面上会有不同,在监管着重关注的要点方面上存在区别。这能为后来出版产业推进深化体制改革的举措埋下伏笔。
设立与审批流程的时限规定
修订案针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审批时间给出了硬性规定,国务院在受理申请之后,要在60日内给出决定,这一条款意在提升行政审批效率,防止申请者陷入漫长的等待,审批结果由省级政府以书面形式通知主办单位,明确了责任传递链条。
所谓时限规定一项,表面上瞧不过是程序里的无关紧要的微末细节而已,然而事实上它对于市场而言却有着实实在在的影响呢。它能够给予申请者一个分外明晰的时间方面所抱有的预期,进而对规划商业活动这件事有着一定的助力作用。与此同时呀,它还对审批机关的办事效率形成了一种约束力量,这可是朝着推进行政审批朝着规范化、透明化方向迈进的一步实实在在的具体举措呢。
法人资格与责任界定
条规修订对出版单位法人主体资格要求予以强化,报社需具备法人条件,经登记获取法人资格,期刊社同样要具备法人条件,经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网络出版单位也必须具备法人条件,经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表明出版单位得以独立法人身份展开活动,且凭借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那么这一规定呢,就把出版活动当中各个方面的法律责任啊,给梳理得清清楚楚了。一旦出现了版权方面的纠纷,或者内容侵权的情况,又或者是债务问题的时候呢,责任主体就会是出版单位这个法人实体啦,而并不是它后面的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哟。这样一来呢,就促使出版单位去构建更加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还有财务制度,以此来应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呀。
变更与中止活动的程序规范
出版单位常见变更事项,像名称变了,业务范围有不同了,资本结构出现变动之类的,修订案针对这些设定了分级审批程序,还设定了备案程序。重大变更的话,要依照设立程序,重新去报批。一般变更呢,先是经过主办单位同意,然后向省级政府申请变更登记,并且还要报国务院备案。
条例新添了有关出版活动中止与终止的明细规定,中止活动要向省级政府备案且说明缘由,终止活动得按程序申请注销登记,这些条款使得出版机构的生命周期管理有规可依,防止了“僵尸单位”的存在,对维护出版市场秩序的清晰与稳定有益处 。
未开展业务的自动退出机制
为避免出现”占坑“却不开展运作的状况,条例设置了”自动注销“这一条款。比如说,图书出版社或者网络出版单位于登记之后的180天里未曾从事出版活动,报社、期刊社在90天内没有出版报刊,就会被依照规定注销登记。
这个规定属于一种市场清退机制,其目的在于优化资源配置,保证有限的出版资质能够被那些真正拥有运营意愿以及能力的机构所持有。它促使取得许可的单位赶快投入实质运营,借由制度有效减少了投机性申领牌照的行为,进而促进了出版市场的活力。
此回修订历经十余年过去,中国出版业态特别是网络出版发生巨大之翻天覆地变化。回望当初之这般制度设计,您觉得其中哪些原则于今日依旧至关重要,哪些又须顺应新的技术环境作出调整呢?欢迎于评论区分享您之见解。